随手扔了一块肉
竟然要赔 2 万元
说出来你敢相信吗?
江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
因一块猪肉引起的诉讼
事发南京一市场内
一位猪肉摊主
随手将一小块不要的猪肉
丢弃在行人过道
随后一阿姨经过
恰巧踩上去滑倒
摔倒过程中
阿姨撞到了小推车
送医后
该阿姨确诊为
左侧第 9、10 根肋骨骨折
创伤性胸腔积液
肺部感染等
由于对赔偿金额
无法达成一致
受伤阿姨
将猪肉摊主、小推车车主
及市场管理公司
告上法院
模拟对话
最终
经法院调解
受伤阿姨的
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各项损失合计 2 万元
其中
猪肉摊主赔偿 1 万
小推车车主和市场管理公司
各赔偿 5 千元
法官说法
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不文明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否定结果,仅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若因不文明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因疏于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的权益,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六合法院、农民频道
(编辑 李蔚蔚)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2e6faf9e780bf92c0026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