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电影票后
没时间了,不想看了
能否退票或改签?
9 月 21 日,江苏省消保委
发文表示
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
该改改了!
冲上热搜!
电影票不能退改属霸王条款
近日
" 电影票不能退改属霸王条款 "
的话题冲上热搜
不少网友在评论区
回忆起自己的 " 惨痛 " 经历
认为
退票改签本是消费者权益
单方面制定规则属于
" 霸王条款 "
有网友建议
可以参照铁路售票规则进行改进
江苏省消保委在文章中,
引用了今年 6 月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的一则判例:
山东济南的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了某电影城当晚的两张电影票,出票后发现时间错选成第二天晚上。王先生与电影城联系,对方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 " 不退不改 " 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
王先生将此情况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监局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影城提出行政复议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
但电影城认为上述行政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向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区政府和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电影院需按照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将票款退还消费者王先生。
消保委建议:
电影票退票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
退改签规则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电影院作为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处于强势地位,在设置电影票退改签规则等格式条款上占据优势,消费者若想享受观影服务,必须得接受电影票 " 不退不改 " 这道 " 槛 "。
然而,看似双方达成 " 不退不改 " 合意的表面形式,并不能掩盖该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实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诚然,电影票具有时效性质,若消费者随意退改,经营者将面临电影票无法二次售出的风险,不可避免会给经营者带来损失。但是无论是单方取消交易、还是因各种原因变更观影时间,这都属于可以预见的正常市场经营风险,这种一刀切式的 " 不退不改 " 实则是将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有违公平原则。消费者钱已花,服务却没享受到,难免心有不甘、愤懑不平。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电影票与火车票、机票性质类似,其提供的服务均具有时效性。从综合考量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出发,亦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间的早晚、距离电影开映的时间距离等,制定差异化、" 阶梯式 " 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2e6f9c9e780bf92c0026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