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爆竹一声除旧岁,但爆竹也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南京江宁一小区内有人放烟花,结果业主的车被烧坏,物业是否要担责呢?9 月 20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除夕夜业主车辆被烧,法院判决:物业全赔
2020 年除夕夜,江宁某小区内中间道路发生火灾,造成两辆小轿车受损。经消防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蔡某车辆邻近车辆右侧的垃圾桶;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后,车主蔡某向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确认蔡某的车辆损失为 4.8 万元,并向蔡某赔付。后保险公司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蔡某的车损失为由,向蔡某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索赔,被拒后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蔡某的车的邻车右侧的垃圾桶,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且从第一次垃圾桶起火被业主灭火至第二次垃圾桶遗留火种复燃,小区物业公司根本未尽专人定时巡视检查、安全防范的管理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蔡某的车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江宁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 4.8 万元。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区物业公司对蔡某的车辆被烧损是否存在过错,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程俊杰表示,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即物业服务人应对处于小区内的业主负有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对其已经履行前述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程俊杰表示,本案中,根据南京市江宁区消防救援大队询问笔录及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当天正值除夕,该小区内多处燃放烟花爆竹,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清理火种。而凌晨 0 点第一起火灾发生,由业主自行扑灭,至凌晨 3 点同一地点再次发生火灾导致蔡某的车辆受损,且火灾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可能性,物业公司未能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发生火灾导致蔡某的车辆受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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