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给亲弟弟买房
12 日
" 姐姐拒绝给弟弟买房被父母告上法庭 "
引起广泛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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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 广州普法 " 消息
29 岁的张女士自 2 岁起
就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居住
后来
因为经济条件不好
父母就一直没有将张女士接回来
在姑姑家居住的那些年
张女士很早就懂事了
从小的生活经历
让她变得格外的坚强与勇敢
因为从小在姑姑家长大
所以张女士
一直对父母有着一种陌生感
她很少联系父母,而父母也很少联系她
本以为双方会一直维持这种状态
但多年后
张女士事业有成
于是出钱给姑姑家的表弟买了房
其父母认为
张女士出钱给表弟买了房子
那么她也应该给自己亲弟弟买一套房子
张女士也明确表态
自己不会出钱给弟弟买房
之后
张女士与父母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
直到父母将她告上法庭
索要 50 万赡养费
张女士觉得
自己从未受到父母的 " 养育 "
并不应该报 " 养育之恩 "
原告:成年子女应赡养父母
支付 50 万元赡养费合情合理
原告代理人表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 20%~30% 的标准来确定赡养费。被告现在 29 岁,过去十年未曾给过赡养费,根据被告的工资收入水平,一年给付 5 万元作为赡养费,而 50 万元属于一次性付清赡养费,合情合理。
被告:姐姐对弟弟没有抚养义务
被告代理人表示,法律上,姐姐对弟弟并没有抚养义务,除非父母双亡或无力抚养,且弟弟又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但在本案中,弟弟已经成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确实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原告享有退休金,其收入能够维持日常的生活所需,并不属于生活困难的人群。
法院判决:给付多少抚养费
可酌情商定
审判长表示,原告年岁较大,被告作为其子女,有赡养父母终老的义务。但弟弟作为成年人,原告不应将买房压力冠以抚养、赡养之名附加给被告。
原告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从小由姑姑收养,原告未尽到父母抚养的义务,被告所需要给付的赡养费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原告酌情商定。
(编辑 周冬梅)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1fcfe99e780bf92c0024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