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欠债后与妻子协议离婚,自愿转赠或放弃名下财产,影响他人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否成功维权?9 月 7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蔡先生、田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蔡先生个人财产无偿转让,影响丁某债权实现,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据了解,丁某与蔡先生是同学关系。2009 年,蔡先生数次向丁某合计借款人民币 250 万元。2019 年,因蔡先生未能按约偿还,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蔡先生与其妻子田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蔡先生向丁某所借钱款数额较大,且田女士抗辩对其借款均不知情,也并未使用,而丁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债务,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款系蔡先生个人债务,由蔡先生予以偿还,与妻子田女士无涉。蔡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蔡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丁某至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丁某及法院才得知,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即 2019 年 4 月 11 日,蔡先生与田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中,蔡先生及田女士约定将其位于海安市区的两套生活用房无偿赠与儿子,大量厂房、双方所持 60% 的股权等归田女士所有。蔡先生放弃或无偿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致该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无奈之下丁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蔡先生与田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另查明,上述的两套生活用房均于 2019 年 4 月 1 日由蔡先生儿子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分别于同年 4 月 16 日、4 月 17 日转移至他人名下。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蔡先生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认借款用于建设厂房、购买房屋、字画木材古董等,其作为公司的唯一投资人,在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使用上述资金置办的资产亦应系其个人财产。在丁某向其主张归还借款本、金期间,蔡先生与妻子田女士协议离婚,并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分配与处置,涉及蔡先生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转让,损害了丁某的合法权益。丁某据此起诉,主张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和分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后,蔡先生、田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通讯员 沈星杏 殷程鹏 现代快报 + 记者 严君臣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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