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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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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归心动,
千万别随意 " 行动 "
湖南长沙小伙的顺手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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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 年 5 月,年仅 19 岁的男子曾某与被害人 "A 总 " 在长沙一酒吧相识。曾某看到 A 总开了一台 " 玛莎拉蒂 " 总裁轿车,心生羡慕,遂产生了偷盗该车的想法。
6 月 4 日中午 12 时许,曾某和 A 总来到长沙市雨花区某足浴店内按摩。曾某假称身份证落在车上,想借机骗取车钥匙,A 总陪同他一起上车寻找未果,二人一起返回按摩房间休息。
下午 14 时许,曾某趁 A 总睡着之际,将其挂在房间衣架上的裤腰上的车钥匙偷走,随后将停放在足浴店楼下的 " 玛莎拉蒂 " 盗走。
由于没有驾照,曾某先是驾车到五一广场附近取走自己的行李,然后喊了一名代驾司机李某,称自己喝了酒无法开车,将车辆转移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害人 A 总发现车辆被盗后,多次微信联系曾某,并告知其已经报警,但曾某均未予理睬。
6 月 6 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修水县某汽车城抓捕曾某,曾某迅速驾车逃离并将车辆藏匿于县城某小区地下车库。当晚 23 时许,公安机关再次找到曾某并将其抓获,当场查获被盗车辆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判决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数额较大 " 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曾某年仅 19 岁,小学没毕业就跑到南昌 " 游逛 ",老家只有务农的父亲和奶奶。刚满 18 岁不久就因盗窃罪被捕判刑,出狱后又多次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被警察讯问时,他每次总是嬉皮笑脸的把自己 " 偷车 " 说成是 " 偷开别人的车 ",企图逃避刑罚。
曾某因本案获刑十年,最珍贵的青春年华他只能在监牢囚室度过。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奉劝那些好逸恶劳、把吃喝玩乐当人生快乐,虚妄度日的 " 边缘 " 青少年们,切莫以为这是生活的快乐,这分明是人生的深渊和黑洞。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编辑 李蔚蔚)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0adfc89e780bf92c0021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