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璧山区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张某到某儿童公园团建时,自行前往儿童游乐滑梯玩耍,滑下时不慎摔伤腰部,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张某认为公园管理方未尽到义务,应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诉赔 178130.5 元。法院认为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适用为 3-14 岁儿童,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遂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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