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近年来,电动车上楼入户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屡见不鲜,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一男子推电动车上电梯被邻居阻拦,男子状告邻居发布争吵视频侵犯其名誉权。近日,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认为邻居制止该男子电动车进电梯、在微信群里发视频反映事情经过的行为都是正当的,驳回了该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日中午,李某准备将电动车推进电梯,遭到赵某的阻拦,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吵架过程中,赵某拍了视频,后将视频发布到小区微信群里。视频中,李某的全身样貌清晰可见。
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于是来到江北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删除该视频和其他不实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5000 元。
赵某在庭审时辩称,李某强行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违反相关规定,有错在先。其将视频发至业主群,内容均为客观真实,并未虚构捏造。
江北新区法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主观上具有恶意。该案中,赵某上传视频,虽发表过不恰当的言论,但没有制造虚假事实或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故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损害。
个人名誉以及社会评价的高低应靠自身的善良行为维系。李某为图自己便利,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对这一不当行为,若不允许他人指点、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最终,江北新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金鑫认为,名誉涉及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好比人的 " 颜面 ",与别人、社会的评价有关。社会评价又与公民享有的言论权、批评权有关。这两项权利都规定在宪法层面上,法律当然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也禁止通过侮辱、诽谤、不实宣传报道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该案中,李某欲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应急管理部于 2021 年 8 月 1 日颁布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所以赵某站出来制止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是正当的,其通过微信群向相关群众真实反映这一事情经过,也是正当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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