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
离婚时值上千万,
男方却只能分到 1% 的份额,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因为签署了一份《财产约定具结书》。
赵先生文质彬彬,李女士开朗自信。几年前两人在别人介绍相识后,彼此看对了眼,相互吸引,很快坠入爱河。
相处半年后两人挑了个网红日子结婚。
刚刚结婚那会,两人感情甜蜜,打算购买一套房屋。
在结婚前李女士有套房子,这次她把婚前购买的房卖掉,并用售房款支付了婚后和赵先生一起买的房子的首付。
" 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房贷也是你还的,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赵先生为了表明自己对妻子的感情,说出这样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
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李女士一人所有,赵先生自愿放弃所有权。
二人协商后,婚后这套 178 平米的房子登记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 99%,赵先生占 1%。
过了几年,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
李女士认为丈夫对自己缺乏关心,感情出现裂痕,2020 年夏天起诉到滨江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确认婚后买的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
这时候,丈夫赵先生不认同了,他认为房子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出具具结书办理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所为,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感情破裂的时候,回归到了钱上,当初这套房子,根据目前市场价估计,大约值 1200 万元。
那么,这套房子会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吗?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情况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故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分割上述房产。
近日,滨江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于李女士占有 99% 的份额,故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现值向赵先生支付 1% 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书面约定并非儿戏。本案中,李女士和赵先生签订了具结书,该具结书系书面形式,内容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严守夫妻之间的 " 合同 ",受其拘束。
此外,不动产登记更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确认,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争议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也应当承认登记的效力。
本案中,赵先生和李女士二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 99% 与 1% 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该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若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该行政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在因离婚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也会按照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房产份额予以分割。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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