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伯年过九十
儿孙满堂
名下一房
本应享受天伦之乐
谁能想到
一不小心竟上了自己孙子的 " 当 "
名下的房子也被孙子拿走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老伯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并不知情
广东广州,90 多岁的朱老伯有六个子女,平常由子女轮流照顾。某天,孙子朱某称要结婚,想租赁爷爷朱老伯名下位于白云区某街的房屋居住,朱老伯同意了。
随后,孙子朱某带朱老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老伯向孙子朱某出售涉案房屋,59.97 平方米,房价款为 21000 元,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孙子朱某名下。
后来朱老伯的儿子、女儿问起此事,朱老伯称,曾经与孙子朱某一起去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但不清楚去干什么,只是按要求对着摄像头点头、摇头,以为是孙子朱某所说的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经多方查证,朱老伯才得知当日办理的并非房屋租赁手续,而是房屋转让手续。于是,朱老伯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回自己名下。
而孙子朱某主张,朱老伯将房屋无偿赠与了他。
法院:孙子乘人之危 过户显失公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作为朱老伯财产,赠与其孙子,不与子女商量或协同办理,不符合常理。
房产交易中心的录像显示,朱老伯反应缓慢,对所签名内容并不清楚。孙子朱某是在朱老伯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办理的过户手续,符合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情形。朱老伯作为受害人,请求撤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变更产权登记至朱老伯名下,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朱某与朱老伯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撤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朱某协助朱老伯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朱老伯名下。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
"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涉及侵害老年人权益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老年人因年龄大、缺少判断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易受误导,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认定朱老伯年事已高,在房屋买卖签订过程中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朱某利用爷孙关系以办理租赁房屋手续为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符合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情形,撤销其与孙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司法审判中护老助老的价值追求。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朱老伯与朱某属于爷孙关系,年轻人应自食其力,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给予老年人晚年生活多些物质保障和人文关怀,而不是采取不正当方式争夺长辈的房屋等财产,本案同时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文章来源:公众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编辑 蒋文嘉)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e7a55c9e780bf92c001d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