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搭乘顺风车
的现象比较普遍
车主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乘车人则免去到车站坐车的麻烦
看似两全其美的事
背后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
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董某、王某均为霍城县某学校教师,两人的家都在伊宁市。2020 年 12 月 6 日,董某搭乘王某的小型轿车上班,车辆行驶至霍城县国道 218 线 76km+400m 处时,因雪天路滑,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事故造成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事后,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后经医院诊断,董某系创伤性休克,颈 6 椎体骨折伴截瘫,寰区关节半脱位,左侧额部皮肤裂伤,代谢性酸中毒,脑挫裂伤,胸 2、3 棘突骨折,肋骨骨折。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她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今年 4 月 13 日
董某将王某诉至霍城县法院
请求王某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共计 308 万元
霍城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于 4 月 21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某辩称,他非常同情董某的遭遇,但董某是无偿搭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而且,霍城县社保局认定董某为工伤,其先后也获得医疗补助、教育系统捐款等 75 万余元,请求适用 " 填平原则 " 扣减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从之前两次王某向董某收取车费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董某并非无偿搭乘。
另外,捐款者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王某提出的适用 " 填平原则 " 扣减,其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因王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限额 10000 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扣除保险公司应当向董某赔偿的 10000 元。
7 月 15 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霍城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董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172.69 万元。
来源:新闻夜航、新疆法制报
(编辑 李蔚蔚)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e5ca4a9e780bf92c001cc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