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小刘花费 6 万元从他人手里买来 4 张某公司发售的茅台酒提货单,提货单列明:" 凭此件领取 53 度飞天茅台陆瓶 ",且盖有该公司印章。然而,当小刘来到这家公司提货,对方却迟迟未交货,甚至在闹上法庭后,某公司还以 " 小刘从他人手里低价购得茅台提货单的行为无效 " 来拒绝。法院会怎么判决呢?7 月 28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男子花 6 万元买来提货单,却无法提货
买来提货单的第二天,小刘就来到这家公司,要求兑付 24 瓶飞天茅台酒,店员随即向他表示茅台酒正在备货中。此后店员一直以正在备货为由,拖延交付茅台酒,小刘多次催促仍未交付。小刘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交付 53 度飞天茅台酒 24 瓶,并就延迟交付支付违约金。
面对小刘的诉讼请求,某公司辩称," 茅台提货单 " 并不属于有价证券,不能在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小刘从他人处低价购得茅台提货单的行为无效,且案涉 " 茅台提货单 " 真实性存疑,要求法院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交付 24 瓶茅台酒
某公司发行的 " 茅台提货单 " 经转让后是否仍然有效?法院认为,某公司发售的 " 茅台提货单 " 本质上是一种以约定商品进行偿付的债权凭证。第三人通过买卖方式,将其持有的对被告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小刘,而转让债权的方式,便是第三人收到小刘的 6 万元后向小刘交付 " 茅台提货单 "4 张。债权凭证的转移意味着债权人请求权的变更,并无法律规定此类债权凭证不得转让。因此某公司称小刘购得提货单的行为违法不具有法律依据,应认定 " 茅台提货单 " 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某公司能否以 " 茅台提货单 " 真实性存疑,拒绝向小刘交付茅台酒?法院认为,小刘出示的 " 茅台提货单 " 上面加盖了某公司的印章,那么可以认定小刘已就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了举证证明责任。此时,某公司认为提货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则应当就提货单系伪造来承担证明责任,但某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现有的证据外观,法院对提货单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小刘交付 24 瓶 53 度飞天茅台酒,驳回小刘其他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提货单的存在,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方便商家利用付款和资金到货的时间差进行资金周转、减轻商家仓储压力。但大家在使用的过程中,还需注意提货单上标注的产品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说明。如果购买大额提货单,则购买前最好和提货单兑现商户提前沟通确认,避免后续因无法兑现而产生纠纷。(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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