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下单的银渐层 " 公 " 猫,
养了 8 个月后却发现是只母猫,
遇到这样的囧事,
猫主人退差价的要求
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去年 2 月,杭州男子小张(化名)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宠物店发布的一则银渐层宠物猫广告,通过微信联系宠物店沟通后,双方敲定小张以 2500 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银渐层公猫幼崽,并支付 1000 元定金。而后,小张前往宠物店提猫,同时付清了 1500 元尾款。
8 个月后,随着幼猫渐渐长大,小张便将其带到医院进行绝育手术。然而,当小张收到术前检查单时,却傻了眼——自己的宠物猫居然是一只母猫!小张随即联系了宠物店,要求给个说法,并报销宠物猫的绝育费作为赔偿。而宠物店则表示,猫是小张亲手抱回去的,也就是说小张购买的就是一只母猫,自己无需赔偿。自行协商不成,小张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钱塘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宠物店退还公猫和母猫之间的差价 1500 元。
根据宠物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其出售的银渐层公猫价格为 2500 元,母猫为 1000 元,差价为 1500 元。
在交付宠物猫的过程中,宠物店没有尽到检查义务,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提了一只母猫。自己本可主张解除合同,但因为饲养案涉宠物猫的时间比较长,已有一定的感情,因此主张宠物店退还差价。
而宠物店认为小张提猫时也应自行检查猫的性别、品种、健康状况,况且小张在后续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都未对猫的性别提出过异议,其在朋友圈发布的同品种母猫系帮客人转卖,1000 元的价格也是客人定价,并非表示其店内售卖的宠物猫因性别不同而有定价差异。
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在明知小张要购买公猫的情况下却向其交付了一只母猫,该履行不符合双方约定。小张据此行使瑕疵履行抗辩权,合法有据,最终酌情判决小张支付的款项可减免 600 元,要求宠物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款项支付给小张。
Q
本案中,小张和宠物店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法官说 : 小张通过微信联系支付定金、现场提猫支付尾款的方式,向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宠物猫,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电子付款凭证等,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进行交易的,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应妥善保存相应记录。
Q
什么是 " 瑕疵履行 "?
法官说 : 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即履行的标的物、履行行为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至不能实现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 " 瑕疵履行 "。
在本案中,通过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反映出,小张与宠物店约定的是以 2500 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银渐层公猫并支付了价款,那么,不论是自提还是送货,并不影响宠物店应当交付银渐层公猫的义务。于宠物饲养者而言,宠物的性别、品相、品种等等,都可能对其购买意愿产生影响。因此,宠物店向小张交付母猫,不符合双方约定,系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形。
Q
瑕疵履行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 :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小张要求宠物店退还 1500 元差价,但是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为宠物店代客人发布的广告,该价格无法直接证明宠物店销售的公猫与母猫的差价。但是小张要求减少价款存在合理性,故得到法院的酌情支持。
Q
瑕疵履行抗辩权会 " 过期 " 吗?
法官说 : 虽然宠物店提出小张在 8 个月的时间内都未提出异议,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小张在带宠物猫去医院绝育时才发现宠物店交给自己的是一只母猫,且当天就向宠物店提出,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钱塘法院
(编辑 王鹏)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dfd1849e780bf92c001b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