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亚雷 记者 严君臣)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父亲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4 万元。后来母亲独自抚养孩子 " 不堪重负 ",子女能否根据实际需要,再次向父亲主张必要的抚养费?7 月 26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 年 9 月,小张的父亲张某和母亲姚某协议离婚,当年小张才 3 岁。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张随母亲姚某共同生活,父亲张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4 万元。2021 年上半年,姚某被查出罹患胆囊肿瘤,需要花费医药费进行治疗,而姚某又无固定收入,加上小张学习、生活费用不断增加,姚某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和困难,无法维持小张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姚某作为小张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张的名义向张某再次主张抚养费。张某辩称,抚养费在离婚时已经一次性给付,拒绝再给付抚养费。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述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每月给付小张生活费 800 元至小张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编辑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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