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曾凡平 记者 严君臣)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时没有系安全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这名乘客死亡。事故责任应该怎么认定?7 月 26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这名乘客被判担责 10%。
据了解,陈某乘坐顾某驾驶的小客车,行驶中顾某驾驶的车辆与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后死亡。交通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某近亲属因赔偿事宜,将周某、顾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如东法院,要求周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顾某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参照事故责任,由周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陈某忽视安全,未使用安全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陈某乘坐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失,酌定其负担 10% 的责任,顾某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
(编辑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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